近日,據媒體報道,長沙市的張先生在駕駛某新能源汽車時開啟了輔助駕駛功能,在看到“小藍燈”正常亮起后,讓車輛自動行駛。行駛過程中,車輛遇到地鐵施工護欄后,調轉方向幅度過大,右前方撞上一輛從其右后方駛來的一輛商務車,致兩車受損。長沙交警判定張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這起事故中,駕駛人盲目相信輔助駕駛的能力,未能及時接管車輛成為主要原因之一。依據《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國標,目前我國的量產乘用車智能駕駛功能全都還在L2及以下,也就是說駕駛員仍是行車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不能放棄對方向盤的控制。
一些車企對輔助駕駛的夸大宣傳,也是許多相關事故的原因之一。不久前,在央視新聞頻道的一則采訪中,可持續交通創新中心研究員鄭飛表示,汽車廠商在宣傳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用語,按照國家的規范來,而不是自己創造一些所謂的智駕,如“L2.999”等用詞誤導消費者。如果導致消費者誤將輔助駕駛視為自動駕駛后造成交通事故,有可能廠商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檢察日報發布的《智能駕駛應守住生命安全底線》一文指出,有些駕駛者迷信智能駕駛技術,在智能駕駛模式下追劇、抽煙、睡覺,甚至酒后駕車,這種行為不僅觸碰了法律紅線,更是將生命托付給尚未完全成熟的智能駕駛系統。有些企業則打著法律的“擦邊球”,在宣傳中混淆“輔助駕駛”與“自動駕駛”的概念,讓公眾對駕駛系統產生誤解,進一步加劇了駕駛者的松懈和僥幸心理。
文章認為,智能駕駛的終極目標是為人服務,但在這項新技術轉化為產品的過程中,配套措施、法律法規、用戶意識等必須同步跟進,否則就會出現“技術跑太快,規則跟不上”的問題。企業應聚焦智能汽車安全性問題,構建全流程產品檢驗流程,在銷售過程中摒棄夸大宣傳模式,明確標注智能駕駛等級與使用場景,通過車內攝像頭監測駕駛者狀態,對駕駛者分心、脫手等行為實施警示、減速靠邊、緊急制動等分級干預機制。交通管理部門應抓緊調研,建立智能駕駛管理規范,加強高速路段的風險提示和執法監管,推動將駕駛過程中出現的違規操作納入道路交通法規的監管范圍,并針對智能汽車駕駛者進行專門警示教育,提高其安全駕駛意識。同時,駕駛者也應當清醒認識到,智能駕駛不等于無人駕駛,尤其在復雜路況、惡劣天氣下要始終保持警覺,這不僅是對自己生命的尊重,也是對社會公共安全負責。
智能駕駛與社會安全的平衡,本質上是在考驗人類駕馭新技術的能力。當智能駕駛技術“一路狂飆”,人們更需時刻保持理性和清醒,畢竟,方向盤后的駕駛者,既是守護駕駛安全的最后關口,也是衡量技術向善的最終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