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外交部和國家移民管理局聯合發布公告,規定:“自2020年9月28日0
時起,允許有效中國工作類、私人事務類和團聚類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入境,相關人員無需重新申辦簽證。如外國人持有的上述三類居留許可于2020年3月28日0時過期,持有人在來華事由不變的情況下,可憑過期居留許可和有關材料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相應簽證入境。”為方便大家理解、準確把握,我們就規定中的一些概念向大家一一說明。
- 什么是簽證、居留許可
簽證是主權國家機關發給外國公民并允許其入境的許可證明。它是外國人合法進入他國的有效憑證,也是一個國家移民出入境管理機關了解外國人的入境身份,入境目的和停留期限的有效依據。
居留許可是外國人持相關簽證入境中國后,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辦的居留證件。居留許可正上方標注有“外國人居留許可”字樣,居留事由,代表居留許可的種類。居留證件現有五類,分別是:工作類居留證件、學習類居留證件、記者類居留證件、團聚類居留證件、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居留事務”一欄標注“工作”“私人事務”或‘團聚’字樣的,就是9月23日公告提到的三類居留許可。
外國人所持簽證注明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擬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其中,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90天,最遲為5年;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日,最長為5年。
- 規定中三類居留許可簽發對象
工作類居留證件,發給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私人事務類居留證件,發給長期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團聚類居留證,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 適用規定注意事項
- 如您護照上有在有效期內的工作類、私人事務類和團聚類這三種居留許可的,可有效居留許可入境中國。當然,為確保防疫安全,請您按規定提前做好核算檢測再去搭乘飛機。
- 如您護照上現有的工作類、私人事務類和團聚類這三種居留許可的有效期是在2020年3月28日后過期的,在申請入境事由不變情況下,可憑過期的居留許可和有關材料到中國駐外使館領館申辦對應種類簽證,待入境后再到公安機關按程序正常申辦居留許可。
- 如您護照上現在沒有居留許可只有簽證(2020年3月28日前簽發)的情況,或者有有效居留許可但不是工作類、私人事務類和團聚類這三種情況,都不適合該公告調整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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