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7日消息,據工商總局網站消息,工商總局昨日公布了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不過有以下情況的商家可以拒絕。

網購7天無理由退貨征求意見這些情況不退
實施辦法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作出了規定,包括:
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鮮活易腐的商品;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交付的報紙、期刊。
拆封后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此外,辦法還規定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購買商品時采用多種方式支付貨款的,一般應當按照各種支付方式的比例以相應方式退款。除征得消費者明確表示同意的以外,網絡商品銷售者不應當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消費者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但是也要履行義務
消費者采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貨款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后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續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退款時可以不退回手續費。禮包、套裝或滿減優惠活動中的部分商品退貨,導致不能再享受優惠的,根據購買時各商品價格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并退回。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一并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市場價支付贈品價款。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征求意見稿》特別指出,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
《征求意見稿》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網絡購買商品的特點,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有關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投訴、舉報。《征求意見稿》強調,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